北京吉明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某某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民申820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女,1978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锦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智能家居(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隆盛大街4号院1号楼5层4**514。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镇京开路西侧科宝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二被申请人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旭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智能家居(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能公司)、被申请人北京**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2民终100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再审。请求:1.裁定由法院提审或指令二审法院再审此案;2.撤销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京02民终10098号民事判决书;3.撤销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京0115民初13316号判决书;4、本案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用由***智能公司、**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二审法院关于《产品材料销售合同》中并未直接约定***智能公司为***提供全屋定制服务的认定明显缺乏事实依据,应予以纠正。二、***智能公司为***提供的是全屋定制服务,不同主体签订合同及付款至各不同主体均是应***智能公司的要求,一、二审法院将***智能公司作为整体为***提供全屋定制服务完全割裂成单个不同主体提供不同的服务,事实认定明显错误,二审法院关于***智能公司并未向***出具***整体家装室内空气检测环保承诺书及***官网宣传网页中所涉主体并非***智能公司的认定均缺乏事实依据,应予以纠正。三、***智能公司、**公司在产品推介、网络宣传过程中,向普通消费者作出虚假的宣传与承诺,致使***形成错误的判断,与其签订《产品材料销售合同》,构成事实上的欺诈,一、二审法院事实认定错误,应予以纠正。四、***智能公司作为装修板材提供商应当负有保证全屋板材化学物质排放符合国家标准的义务与责任,其环保部门自认***屋内味道很大,一、二审法院仅依据单块板材检测结果合格的结论,认定***智能公司提供的全屋定制板材符合其作出的空气质量承诺,从而不构成欺诈的事实认定错误,应予以纠正。五、***智能公司除了提供的产品导致空气污染,不符合变态环保、即装即住的承诺外,其提供的产品也不符合100%还原设计图的宣传及承诺,对消费者构成欺诈行为。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应予以纠正。综上所述,***认为***智能公司作出虚假宣传,虚假承诺导致作为普通消费者的***作出错误意思表示,***智能公司构成合同欺诈和虚假宣传,案涉合同应予以撤销。故请求法院支持***的再审申请,撤销一、二审判决,支持***的全部诉讼请求。 ***智能公司辩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的全部再审请求。一、原审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判决驳回***全部诉讼请求正确,***智能公司请求驳回***的再审申请,依法维持原审判决。二、***提起再审申请的理由中无任何再审的法定原因,其提起申请再审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理由均不符合法律规定,对其申请应依法予以驳回。三、***智能公司与***签署的《产品材料销售合同》合法有效,不存在欺诈情形,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1.关于欺诈,***智能公司不存在欺诈的情形。首先,***智能公司作为涉案《产品材料销售合同》的相对方,并未向***出具空气检测环保承诺书。其次,***提供的关于***官网宣传网页中所涉及的主体也并非是***智能公司,而是案外人***家居装饰(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家居公司),***智能公司与***家居公司均为独立的法人主体,对外独立承担责任。***智能公司未向***承诺“即装即住”等事项,另外,***智能公司并非装修公司,***智能公司的工商登记注册的经营范围为销售家具。再次,***提交的单方所做公证书中所涉检测报告中,***智能公司所提供的家具部件检测结果均为合格。最后,***涉案房屋中的家具也并非均为***智能公司的相关产品,部分房间的地板和壁纸系其自行铺设和装修,而铺设地板和粘贴壁纸所使用的粘合剂是甲醛的重要来源,因此,***提供的检测报告不能证明房间的空气质量不合格为***智能公司的家具产品导致,亦无法达到其证明目的。另外,***关于***智能公司存在欺诈主张,不符合法律对于欺诈的规定。综上所述,***智能公司并不存在欺诈行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正确。2.关于产品质量,***智能公司提供的产品不存在质量问题。***智能公司提供的产品符合双方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因***所购买的产品需要进行安装,故经过初步安装后,需要进行调试,最终达到最好的状态,但***拒绝进行安装调试,未安装调试完毕的家具并不属于产品质量问题。四、原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合理。请求再审法院依法驳回***的再审申请,维持原判。 北京**公司辩称,一、二审民事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依法驳回***的全部再审请求。一、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判决驳回***全部诉讼请求正确。**公司请求驳回***的再审申请,依法维持原审判决。二、**公司并非本案涉案合同的相对方,也未与***签订相关合同,双方之间无相关财务往来。一、二审法院查明事实后驳回***的诉讼请求,认定事实正确。三、原审法院判决适用法律正确。综上,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合理。请求再审法院依法驳回***的再审申请,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一审、二审查明的事实可以确认,***与***智能公司签订的《产品材料销售合同》中并未直接约定***智能公司为***提供全屋定制服务,***智能公司并未向***出具***整体家装室内空气检测环保承诺书,***所提供的***智能公司官网宣传网页中所涉主体并非***智能公司,***亦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智能公司承诺其金属和板材均是德国进口产品,且涉案房屋中部分房间的地板和壁纸系***自行铺设和装修,***提供的检测报告亦无法达到其证明目的,综合上述情况,一审、二审法院认定***的举证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对***基于构成欺诈所提出的诉讼请求未予支持,并无不当。在一审法院依法向***释明时,***明确表示不变更诉讼请求,一审法院告知其如就质量问题要求解除合同可另行主张,亦无不当。***的再审申请缺乏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并无不当。 综上,***的再审主张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其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张稚侠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辛 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