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0811民初1280号
原告:河南远程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林园路515号。
法定代表人:程天刚,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尹冬梅,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镇沪青平公路6670号。
法定代表人:万雨晴,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河南远程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4日立案,原告河南远程电气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远程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廉玉光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杜荣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