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7)鄂0606民初5318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万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远程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万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万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被告河南远程电气有限公司已支付货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万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13元,减半收取857元,由原告万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武英
书记员 李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