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豫0423执1508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远程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
法定代表人:程天刚,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泰光,河南苗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鲁山县冠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鲁山县。
法定代表人:乔煜葳,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广超,男,1978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平顶山市卫**康复街**院**楼**,系该公司职工。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南远程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鲁山县冠华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豫0423执150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金辉
二〇一八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冯亚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