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802执1128号
申请人:河南远程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林园路**。
法定代表人:程天刚,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卢泰光,河南苗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焦作市三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焦作市东环路**/div>
法定代表人:李百军,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河南远程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焦作市三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4日立案后,于2019年4月25日向其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本院分别于2019年4月28日、2019年8月8日、2019年9月9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焦作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发出协查通知,经查焦作市三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房产;本院向焦作中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丰收路支行发出协查通知,经查焦作市三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理财产品;本院向幸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发出协查通知,经查询焦作市三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投保记录。2019年9月23日本院依法将焦作市三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截至2019年9月24日,申请执行标的117070元,执行到位金额为0元。本案已立案超过三个月,因被执行人名下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相应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荣应
审判员 程志猛
审判员 杜春晖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毋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