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9民初6280号
原告:北京长城康搏电务器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八达岭经济开发区康西路737号。
法定代表人:王焦展,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喜娟,女,该公司职工。
被告:北京拂尘龙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东路35号院1号楼4层3-511。
法定代表人:王晋。
原告北京长城康搏电务器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北京拂尘龙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因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 判 员 刘 芳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吕 明
书 记 员 李雪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