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京0108执224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7月1日生,汉族,住北京昌平区,公民身份号码×××。
被执行人:北京拂尘龙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马连洼北路138号院1号楼7层716D。
法定代表人:王晋。
本院在执行***与北京拂尘龙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本院已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因不知车辆的具体下落,故暂无法处置,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已将被执行人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并限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孟凯锋
审 判 员 王金鑫
审 判 员 李春荣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