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拂尘龙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拂尘龙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京0108民初21376号 原告:***,男,1969年7月1日生,汉族,住北京昌平区。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北京拂尘龙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马连洼北路138号院1号楼7层716D。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75472193B。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与被告北京拂尘龙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拂尘龙科技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拂尘龙科技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拂尘龙科技公司支付: 2018年理工厚土长阳垫付临时工工资17 985元、2018年理工中企大象垫付临时工工资26 575元、家***云店、良乡店垫付临时工工资7700元。事实及理由:由于拂尘龙科技公司长期拖欠费用,造成我本人经济负担,故诉至法院。 拂尘龙科技公司未应诉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2月25日,***与拂尘龙科技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与拂尘龙科技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2015年1月1日起至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之日,担任施工岗位职务。***提交《2018年理工厚土长阳***垫付临时工的工资》表单,载明并确定:拂尘龙科技公司欠***垫付临时工资17 985元;并提交《2018年中企大象***垫付临时工的工资》表单,载明并确定拂尘龙科技公司欠***垫付临时工工资26575元;并提交《2015年家***云寺店、良乡店***垫付临时工的工资》表单,载明并确定拂尘龙科技公司欠***垫付临时工工资7700元。上述表单均由拂尘龙科技公司**确认。 2019年3月4日,***就其垫付工程款一事申请劳动仲裁,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3月4日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载明因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受案范围,故决定不予受理。 本院认为,***作为劳动者在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中,因工作需要为用人单位垫付的合理费用,现其主张的各项费用经拂尘龙科技公司**确认,本院对其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拂尘龙科技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出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北京拂尘龙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支付垫付的工资共计52 260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3元(***已预交),由北京拂尘龙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卢 秋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赵 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