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拂尘龙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等仲裁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京0108执5435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9年7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内黄县。 被执行人:北京拂尘龙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马连洼北路138号院1号楼7层716D。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与北京拂尘龙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工资争议纠纷一案中,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权及其他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蔡 立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