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京0108执5431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9年5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清丰县。
被执行人:北京拂尘龙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马连洼北路138号院1号楼7层716D。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与北京拂尘龙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工资争议纠纷一案中,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权及其他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蔡 立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