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莱茵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南阳市莱茵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河南保中实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13民终234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南阳市莱茵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6794747112。住所地:南阳市高新区信臣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李成,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章平,系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保中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39615999XQ。住所地:南阳市高新区信臣路中段南侧(四季花城对面)。
法定代表人:姚东,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生,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文晓,河南博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南阳市莱茵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保中实业有限公司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2017)豫1303民初16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4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南阳市莱茵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上诉请求:请求撤销原裁定,指令原审法院进行审理。事实和理由:2014年7月14日我公司与河南保中实业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将我公司租赁的房屋转租给河南保中实业有限公司,河南保中实业有限公司已按照约定支付了前期的租金,自2016年8月1日起河南保中实业有限公司拖欠租金,构成违约,我公司请求判令解除租赁合同并支付拖欠租金1万元,物业费600元的主张符合起诉条件,我公司并向一审法院提交了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一审以我公司逾经催告期仍不向人民法院提交能够证明其主张的证据为由驳回起诉不当。
河南保中实业有限公司辩称:我公司已直接向业主支付了租金,一审裁定驳回南阳市莱茵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正确。
南阳市莱茵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判令解除双方于2014年7月14日签订的租赁合同并由被告返还租赁的房屋;2、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租金1万元,物业费600元。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应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并及时提交证据,本案原告逾经催告期仍不向人民法院提交能够证明其主张的证据,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南阳市莱茵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216元,退还原告。
本院认为,南阳市莱茵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河南保中实业有限公司之间系租赁合同纠纷,南阳市莱茵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了双方当事人于2014年7月14日签订的租赁合同,用于证明双方之间存在租赁合同关系,南阳市莱茵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的证据符合立案条件,一审以南阳市莱茵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提交能够证明其主张的证据为由,驳回起诉不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2017)豫1303民初160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晓峰
审判员  李 舸
审判员  王 妮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孙上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