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莱茵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南阳市莱茵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河南保中实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1303执3893号
申请执行人:南阳市莱茵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河南保中实业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南阳市莱茵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保中实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13民终152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河南保中实业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南阳市莱茵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履行租金差额30000元及自2016年8月11日起按每月3888.92元至2019年8月10止向南阳市莱茵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房屋占用费共计140001.12元等。因被执行人河南保中实业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南阳市莱茵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于2019年11月25日向被执行人河南保中实业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执行催告通知书,责令其在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河南保中实业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网络银行存款、保险、车辆、有价证券等可供执行。另经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河南保中实业有限公司无关联案件。
三、本院通过传统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不动产等财产。
另本院于2020年3月16日对被执行人河南保中实业有限公司的住所地进行了现场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四、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南阳市莱茵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及强制措施,现被执行人河南保中实业有限公司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南阳市莱茵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具体下落。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约谈了申请执行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并告知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适用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执行到位标的额为履行租金差额30000元及自2016年8月11日起按每月3888.92元至2019年8月10止向南阳市莱茵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房屋占用费共计140001.12元等。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河南保中实业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南阳市莱茵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申请本院恢复强制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崔 炯
代理审判员  靳志刚
代理审判员  高豫飞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孟令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