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莱茵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南阳市莱茵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江运志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豫1303民初598号
原告***,男。
委托代理人金翔宇,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南阳市莱茵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11300100021592。
被告江运志,男。
委托代理人朱飞,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南阳市莱茵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江运志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南阳市莱茵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准确的送达地址,且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故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4106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景 坤
审判员 张芳芳
审判员 马 艳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