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祥辉电线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祥辉电线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与***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03民终320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祥辉电线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兴谷开发区谷丰东路14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北京祥辉电线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北京祥辉电线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9年5月8日出生,住北京市平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翔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祥辉电线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2018)京0117民初122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祥辉电线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北京祥辉电线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北京祥辉电线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书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北京祥辉电线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蒙 瑞 审 判 员 李 淼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刘 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