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03民终283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祥辉电线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兴谷开发区谷丰东路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7775472804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3年5月4日出生,汉族,北京祥辉电线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5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北京祥辉电线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平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翔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祥辉电线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辉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2018)京0117民初121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祥辉公司以服从一审法院判决为由,于2019年3月10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本案上诉。
本院认为,祥辉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祥辉电线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北京祥辉电线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蒙 瑞
审 判 员 李 淼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