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祥辉电线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祥辉电线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与***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03民终283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祥辉电线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兴谷开发区谷丰东路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7775472804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3年5月4日出生,汉族,北京祥辉电线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5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北京祥辉电线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平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翔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祥辉电线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辉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2018)京0117民初121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祥辉公司以服从一审法院判决为由,于2019年3月10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本案上诉。 本院认为,祥辉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祥辉电线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北京祥辉电线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蒙 瑞 审 判 员  李 淼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