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祥辉电线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祥辉电线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京0117民初12200号 原告:北京祥辉电线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兴谷开发区谷丰东路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7775472804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3年5月4日出生,汉族,北京祥辉电线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5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北京祥辉电线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男,1979年5月8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平谷区居民,住平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翔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祥辉电线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辉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祥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祥辉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我公司与***之间的劳动合同系依法解除,我公司无需向***支付赔偿金80000元;2.我公司无需向***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882.76元。事实和理由:首先,我公司是依法与***解除劳动关系,无需支付赔偿金。我公司是生产型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我公司辞退***是因为其在公司有重要生产安排的情况下旷工,严重违反我公司劳动纪律,在员工中产生不良影响,而并非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系交联机台机长,会同其他员工集体旷工给我公司生产造成严重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我公司制度中亦规定了旷工处罚条款。我公司就制度的制定流程和***岗位的重要程度在仲裁过程中也提供了充分证据,但仲裁庭视而不见。其次,***在我公司工作期间,我公司已安排其休年假,故我公司无需向***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 ***辩称,祥辉公司所述旷工事实不存在,我并未收到2018年6月18日加班的通知,我与其他几名旷工人员也不存在共同的意思联络。依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需要征得员工的同意,不得强迫,且祥辉公司不能证明2018年6月18日加班属于劳动法规定的四种可不征得员工同意的例外情形。祥辉公司对我作出惩罚所依据的公司管理制度我并不知晓,且该制度的制定并未经过民主程序,即便存在旷工的事实,以无效的管理制度进行处罚也没有法律效力。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于2007年3月12日入职祥辉公司,担任机长一职。2016年4月8日,平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发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行政许可决定书,准予祥辉公司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岗位或工种按《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审批表》的内容执行。2018年4月20日,平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发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行政许可决定书,准予祥辉公司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岗位或工种按《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审批表》的内容执行。 2017年1月1日,祥辉公司与***签订的《劳动合同书》显示:本合同期限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甲方(祥辉公司)安排乙方(***)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甲方(祥辉公司)对乙方(***)实行的休假制度有:按照甲方《考勤管理办法》执行。2018年6月20日,祥辉公司下发《关于辞退***、***、***、***同志的决定》:***、***、***、***4位同志系公司生产部交联工序员工,因交联工序的特殊性而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2018年6月18日在公司有重要生产安排的情况下,上述四人未能按时到岗工作,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在员工中产生不良影响,依据国家劳动合同法和公司相关制度,公司作出决定如下:2018年6月21日解除***、***、***、***同志4位同志与公司的劳动关系。 后***向北京市平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1.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0000元;2.支付2007年至2018年带薪年休假工资22000元;3.支付未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解除劳动合同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3000元。2018年10月25日,北京市平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京平劳人仲字[2018]第1613号裁决书:一、北京祥辉电线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0000元;二、北京祥辉电线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2017年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882.76元;三、驳回***的其他申请请求。 经查,2018年6月18日系端午节。2018年6月16***公司***知:因公司近期生产任务较多,客户急需产品,为了保证能够顺利完成订单,公司决定2018年6月17日、6月18日相关部门员工按时到岗工作。现特此通知,请相关人员及时到岗,否则按旷工处理。同时张贴的近期工作安排表显示祥辉公司安排***2018年6月18日到岗工作。另查,***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3600.3元。庭审过程中,***表示认可仲裁裁决的结果。祥辉公司表示同意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882.76元。 本院认为,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经济补偿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本案中,2018年6月18日系端午节,属于国家法定节假日。祥辉公司安排员工端午节加班应当事先与工会或者劳动者协商,并按照规定支付相应的加班工资。***公司未履行上述协商程序,仅以***知及排班表的方式通知员工加班,并因***端午节未到岗工作即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故祥辉公司与***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祥辉公司应当向***支付赔偿金。***自2007年3月12日至2018年6月21日在祥辉公司工作,故计算赔偿金数额时,应以***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3600.3元计算11.5个月,并按照2倍的标准计算。***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0000元的请求不高于法定标准,且***认可仲裁裁决结果,故对***公司要求无需向***支付赔偿金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祥辉公司同意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882.76元,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北京祥辉电线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0000元; 二、原告北京祥辉电线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被告***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882.7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北京祥辉电线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