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505财保14号
申请人:中基天谷(宜昌)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猇亭区亚元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7606824706。
法定代表人:王金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宜龙,湖北瀛沧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繁昌县南添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繁昌县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2MA2MR90Y0M。
法定代表人:王凯,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中基天谷(宜昌)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繁昌县南添电力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635441.4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已为其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基天谷(宜昌)复合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繁昌县南添电力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635441.4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中基天谷(宜昌)复合材料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陈 斌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吕凤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