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基天谷(宜昌)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中基天谷(宜昌)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中辉鑫华(韶山)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505执2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中基天谷(宜昌)复合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7606824706,住所地宜昌开发区猇亭园区亚元路6号。
法定代表人:王金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西陵,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中辉鑫华(韶山)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7MA4KXMW22D,住所地韶山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湖南河谷科技有限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伍奇,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基天谷(宜昌)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辉鑫华(韶山)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8月10日委托京东网络司法拍卖平台拍卖被执行人遗留在申请执行人中基天谷(宜昌)复合材料有限公司14号厂房内的7657.41公斤玻璃纤维纱、9456根玻璃纤维复合拉挤型材(又称玻璃纤维复合型材料)、一套玻璃纤维复合型材拉挤设备生产线(又称玻璃纤维纱拉挤设备生产线)。2020年8月27日,买受人中基天谷(宜昌)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本案申请执行人)以8300元的最高价格竞得7657.41公斤玻璃纤维纱,以53500元的最高价格竞得9456根玻璃纤维复合拉挤型材,以14800元的最高价格竞得一套玻璃纤维复合型材拉挤设备生产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位于中基天谷(宜昌)复合材料有限公司14号厂房内的7657.41公斤玻璃纤维纱、9456根玻璃纤维复合拉挤型材、一套玻璃纤维复合型材拉挤设备生产线归买受人中基天谷(宜昌)复合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7606824706)所有。上述财产的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中基天谷(宜昌)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 斌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杜晓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