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505执28号
申请执行人:中基天谷(宜昌)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金林,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西陵,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中辉鑫华(韶山)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伍奇,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基天谷(宜昌)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辉鑫华(韶山)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辉鑫华(韶山)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45803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或扣留、提取其相应数额的收入。冻结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 斌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杜晓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