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基天谷(宜昌)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中基天谷(宜昌)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中辉鑫华(韶山)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505执2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基天谷(宜昌)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金林,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西陵,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中辉鑫华(韶山)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伍奇,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基天谷(宜昌)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辉鑫华(韶山)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4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2020)鄂0505执28号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租金及物业费用256713.6元、滞纳金12835.68元、违约金134092.8元,合计403652.68元;支付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的厂房占用费223488元;从2019年11月20日起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支付租金及物业费用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020年6月8日,本院再次向被执行人发出(2020)鄂0505执28号之一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三日内将其所租赁的申请执行人的4608㎡厂房腾退完毕并返还给申请执行人;从2020年1月1日起至将上述厂房腾退完毕并返还给申请执行人之日止,按9.7元/㎡/月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厂房占用费;对欠付的厂房占用费从欠付之日起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0年6月30日以(2020)鄂0505执28号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遗留在申请执行人的14号厂房内的7657.41公斤玻璃纤维纱、9456根玻璃纤维复合型材料、一套玻璃纤维纱拉挤设备生产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裁定如下:
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中辉鑫华(韶山)电力科技有限公司遗留在申请执行人中基天谷(宜昌)复合材料有限公司的14号厂房内的7657.41公斤玻璃纤维纱、9456根玻璃纤维复合型材料、一套玻璃纤维纱拉挤设备生产线。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 斌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杜晓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