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基天谷(宜昌)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中基天谷(宜昌)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宜昌强尼威尔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0527执15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中基天谷(宜昌)复合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7606824706),住所地宜昌开发区猇亭园区亚元路。
法定代表人:王金林,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宜昌**威尔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6562733572H),住所地宜昌夷陵区松湖路山水云间8-3-102。
法定代表人:朱哲山,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朱哲山,男,1962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夷陵区,
申请执行人中基天谷(宜昌)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宜昌**威尔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朱哲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鄂0506民初373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由本院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标的为:二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500000元,并以本金50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自2014年8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支付利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宜昌**威尔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朱哲山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状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9)鄂0527执15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的,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秭民
审判员  郑新华
审判员  蔡 辉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宋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