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基天谷(宜昌)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贵州省德江县瑜阳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中基天谷(宜昌)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鄂05民终224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省德江县瑜阳燃气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626565043403T,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德江县城北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王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兵,湖北楚卓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基天谷(宜昌)复合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7606824706,住所地宜昌市猇亭区亚元路**。
法定代表人:王金林,总经理。
上诉人贵州省德江县瑜阳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基天谷(宜昌)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2017)鄂0505民初3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贵州省德江县瑜阳燃气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贵州省德江县瑜阳燃气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626元,减半收取313元,由上诉人贵州省德江县瑜阳燃气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余焕春
审 判 员  袁红文
代理审判员  张 端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 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