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591执201号
申请执行人中基天谷(宜昌)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原名宜昌富连江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开发区猇亭园区亚元路。
法定代表人王金林,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宜昌**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小溪塔街办南村坪。
法定代表人余伟东,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2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保证人宜昌市九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沿江大道97号。
法定代表人史启贵,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中基天谷(宜昌)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原名宜昌富连江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宜昌**新材料有限公司、***,保证人宜昌市九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28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鄂宜昌中民二初字第00052号民事判决书向该院申请执行,2019年12月20日由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执行,2020年4月15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3455.2万元及逾期履行利息(以实际计算为准),均未能执行到位。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同时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等财产线索进行了全面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鄂宜昌中民二初字第000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且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兰昌国
审判员 余建华
审判员 梅 艳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许 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