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环宇富硒食品有限公司

平安区平安镇西村村委会与青海林丰农牧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青海环宇富硒食品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青0221民初669号
原告:平安区平安镇西村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孙建国,该村村委主任。
委托代理人:许正金,青海知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林丰农牧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建智,该公司经理。
被告:青海环宇富硒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建奄,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平安区平安镇西村村委会与被告青海林丰农牧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青海环宇富硒食品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平安区平安镇西村村委会于2016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平安区平安镇西村村委会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行为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平安区平安镇西村村委会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平安区平安镇西村村委会负担。
审判员  李秀英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孙小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