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安市润屹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北安市润屹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省引龙河农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81民终72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安市润屹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黑河市。
法定代表人:迟晨峰,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黑龙江省引龙河农场,住所地黑龙江省黑河市。
法定代表人:葛如强,该农场场长。
上诉人北安市润屹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黑龙江省引龙河农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绥北人民法院(2020)黑8111民初8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北安市润屹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北安市润屹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安市润屹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4,341.38元,减半收取7,170.69元,由上诉人北安市润屹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 波
审判员 张贤友
审判员 翟福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思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