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安市润屹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哈尔滨市南岗区汇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北安市润屹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9)黑0103执1002号
本院依据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黑01民终551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南岗区汇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宏兴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王玉亮、葛红、迟屹峰、迟冬梅、北安市润屹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844799元及利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北安市润屹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行给付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南岗区汇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执行款832145元,承担执行费10721元,剩余款项的给付方式和期限双方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9)黑0103执100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庞立海
书记员  姜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