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安市润屹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黑龙江省格球山农场与北安市润屹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安农垦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判决书
(2018)黑8106民初1153号
原告黑龙江省格球山农场与被告北安市润屹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于2018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黑龙江省格球山农场委托诉讼代理人蒋雪峰、被告北安市润屹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英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格球山农场与屹峰公司签订的《格球山农场住宅楼开发建设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润屹公司既是工程的施工人又是取得工程款的受益人,应当依法纳税。由于被告不履行纳税义务,致使原告格球山农场被黑龙江省沾河国有重点林区地方税务局强制扣缴的案涉项目税款及滞纳金,被告应当偿还。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已代缴的税款及滞纳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对被告润屹公司关于并非是实际施工人、与李慎真是挂靠关系、被告未取得收益不应偿还等辩解意见,因被告未提交相关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依法不予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经审理查明,2011年,原告格球山农场和黑龙江省屹峰建筑开发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屹峰公司)签订了《格球山农场住宅楼开发建设协议》,约定由屹峰公司负责开发建设格球山农场怡园新型小区和怡园小区二期,建筑面积25919.58平方米,投资28420000.00元。项目建成后,屹峰公司没有主动缴纳所涉税款,因原告是案涉项目工程报建主体,黑龙江省沾河国有重点林区地方税务局给原告下达了四次税务事项通知书,并于2017年6月1日,从原告账户扣缴怡园新型小区税款60117.33元、滞纳金12015.96元;2017年10月18日,从原告账户扣缴怡园新型小区税款1589000.00元、滞纳金422331.00元;2018年3月26日,从原告账户扣缴怡园新型小区税款1504531.32元、滞纳金517647.38元;2018年7月2日,从原告账户扣缴怡园新型小区税款937302.59元、滞纳金365689.04元,怡园小区二期税款362836.32元、滞纳金141456.22元,共计扣缴税款4453787.56元、滞纳金1459139.60元,合计5912927.16元。 另查明,屹峰公司于2017年4月6日变更登记为润屹公司。
被告北安市润屹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黑龙江省格球山农场为其代缴的税款及滞纳金合计5912927.1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190.00元,减半收取26595.00元,由被告北安市润屹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
审判员 赵 锐
书记员 李凤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