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景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南景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03民初2876号
原告:***,男,汉族,1977年11月22日出生,住河南省荥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扬宁,河南高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郑辉,郑州市荥阳市索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南景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政通路66号院6号楼7层702号。
法定代表人:李二景。
原告***与被告河南景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宣判前申请撤诉是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37.5元,减半收取868.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政伟
二〇二〇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王星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