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豫1302民初2502号
原告南阳市宏钰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南阳市中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南阳林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502122元;2、被告南阳市中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和南阳林源置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受理后,按原告所提供的地址及联系方式多次查找,无法向被告**、南阳市中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本院将该情况告知原告,并限其在合理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被告现居住的准确地址或联系方式。现已过本院指定的期限,原告仍未能向本院提供被告的明确地址,也未向本院交纳公告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提起民事诉讼,应有明确的被告,属法定起诉的条件。现原告不能向本院提供被告确切的送达地址,经本院告知后,在指定期间内仍未向本院提供明确的被告地址或交纳公告费用,致使本院无法继续审理此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南阳市宏钰建材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高立伟
审判员 李 立
审判员 郑少强
书记员 唐亦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