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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富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某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豫1303执1341号之一
南阳市富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南阳市恒一物资有限公司、王璞玉、***、王国芳、邢吉伟、南阳市中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豫1303民初19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欠款5998695.08及利息【利息计算以(2017)豫1303民初1957号民事判决书为准】等,因被执行人南阳市恒一物资有限公司、王璞玉、***、王国芳、邢吉伟、南阳市中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河南省腾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5月8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于2020年5月9日向被执行人南阳市恒一物资有限公司、王璞玉、***、王国芳、邢吉伟、南阳市中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执行催告通知书,责令其在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南阳市恒一物资有限公司、王璞玉、***、王国芳、邢吉伟、南阳市中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 1、查询被执行人邢吉伟名下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085e9858e345d50efdd55db6c@wx.tenpay.com号账户内有存款8151.22元,本院依法提起冻结,实际控制5.22元;邢吉伟名下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085e9858e345d50efdd55db6c@wx.tenpay.com号账户内有存款4324.96元,本院依法提起冻结,实际控制17.96元;邢新锋名下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085e9858e010fb50f05287844@wx.tenpay.com号账户内有存款20252.38元,本院依法提起冻结,实际控制160.85元,上述冻结账户存款已告知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扣划。 2、查询被执行人王国芳与邢吉伟名下共有的位于河南省南阳市××区××商城××楼××室,房产证号为宛市房字第××号房产一处。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裕华商城1幢1楼1097室,房产证号为宛市房字第××号房产一处,本院于2020年5月24日对上述房产进行查封,为轮候查封,首封为南阳市卧龙区法院(2018)豫1303执3012号。 3、查询到被执行人***与王璞玉名下共有的位于宛城区××大道与医圣××交叉口东侧都市兰亭2号楼1单元22层2204,房产证号为10××21号房产一处,本院本院于2020年5月24日对上述房产查封,为轮候查封,首封为南阳市宛城区法院(2015)宛民初字第2512号。 4、查询被执行人王璞玉名下有2009年7月3日登记注册的车牌号为豫R×××××号逸轩牌小型轿车一辆。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对上述车辆进行查封,该车辆已于2018年12月18日过户。 5、查询到被执行人南阳市中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河南油田胜利路北侧的土地(土地证号为宛区国勇2001字第××)一宗及地上的在建工程。本院于2020年6月24日对上述土地进行查封,为轮候查封,首封为南阳市镇平法院(2018)豫1324执73号。 三、查明被执行人***名下在关联案件中共有案件6件,1件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1件为终结执行,2件为执行完毕,2件正在执行;被执行人南阳市恒一物资有限公司名下在关联案件中共有2件,1件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1件正在执行;王国芳名下在关联案件中共有3件,2件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1件为终结执行;被执行人王璞玉名下在关联案件中共有6件,2件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3件为终结执行,1件正在执行;邢吉伟名下在关键案件中共有2件,2件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南阳市中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关联案件。 四、本院通过传统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南阳市恒一物资有限公司、王璞玉、***、王国芳、邢吉伟、南阳市中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有房产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五、在执行中,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南阳市恒一物资有限公司、王璞玉、***、王国芳、邢吉伟、南阳市中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六、本院于2020年5月29日已向被执行人南阳市恒一物资有限公司、王璞玉、***、王国芳、邢吉伟、南阳市中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南阳市富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及强制措施,现被执行人南阳市恒一物资有限公司、王璞玉、***、王国芳、邢吉伟、南阳市中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南阳市富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并告知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适用依据及法律后果,同日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欠款5998695.08及利息【利息计算以(2017)豫1303民初1957号民事判决书为准】等。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南阳市恒一物资有限公司、王璞玉、***、王国芳、邢吉伟、南阳市中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南阳市富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申请本院恢复强制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范 鑫 审判员 谭 猛 审判员 马俊顶
书记员 胡元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