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1302民初8216号
原告:南阳市宏钰建材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黄坷,任公司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30522957950
住所地:卧龙区******
委托代理人:**先,河南祜亚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113200410714963。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系公司员工。
被告:**,男,汉族,户籍所在地:南阳市卧龙区,现住卧龙区。
委托代理人:***,河南梅溪(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101200010135169。
被告:南阳市中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任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1765336952
地址:南阳油田大庆路中段
被告3:南阳林源置业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任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6780595320
地址:南阳市**东路金融总部港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系公司副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雷雨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113198910187542。
原告南阳市宏钰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南阳市中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南阳林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自主行使诉权的合法行为,本院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南阳市宏钰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9160元,按变更后的诉讼请求并减半核算后,其中的525元,由原告南阳市宏钰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另8635元,由本院退回给原告南阳市宏钰建材有限公司。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