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尚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管理人与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鑫兴钢管租赁行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鲁1092民初360号
原告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管理人与被告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鑫兴钢管租赁行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2021年3月23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管理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875元,由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管理人负担。
审判员  毕兴安
书记员  胡雅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