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092执保652号
申请人:威海市尚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威海经区香。
法定代表人:韩亚南。
被申请人:威海青正蓝海食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威海市。
法定代表人:姚汝海。
本院在审理威海市尚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威海青正蓝海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作出了(2021)鲁1092民初6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22年9月1日,威海市尚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立案实施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威海青正蓝海食品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6029.76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程军
二〇二二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夏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