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尚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威海市旺达气动机械有限公司、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管理人对外追收债权纠纷民事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0民再42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威海市旺达气动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凤林街道保税区国泰路101-1号。
法定代表人:姜忠英,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明,山东卫海北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琳琳,山东卫海北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宋存志,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元涛,山东威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威海市旺达气动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旺达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二建公司)管理人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不服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鲁1092民初1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22年5月25日作出(2022)鲁10民申78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旺达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明、杨琳琳,被申请人二建公司管理人之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元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再审申请人旺达公司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原审判决,驳回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案涉工程款已付清,原审判令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支付工程款显失公正。二、原审法院在向申请人邮寄送达开庭传票、判决书无人签收的情况下,未进行公告送达,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二建公司管理人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请求维持该判决。
本院再审认为,本案再审中,旺达公司提供了部分证据,主张已以房抵款及双方的债务应相互抵销,对此需进一步审查,原审认定事实不清。此外,原审审理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鲁1092民初15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宋智慧
审判员  刘成军
审判员  苏丽杰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任桂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