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092民初1244号
原告:威海市尚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2264209684N),住所地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香港路-67号-36-05。
诉讼代表人: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润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威海市旺达气动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706248534F),住所地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道保税区国泰路101-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卫海北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威海市尚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市旺达气动机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3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威海市尚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威海市尚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威海市尚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18元,由威海市尚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连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