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002执1754号
申请执行人威海市尚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
申请执行人威海尚古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威海市顺兴印刷厂,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
本院合并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威海市尚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威海尚古置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威海市顺兴印刷厂物权保护纠纷案件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按执行标的额*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于 琳
二〇二三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