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092民初2488号
原告:威海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2264209684N),住所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香港路-67-36-05。
法定代表人:韩亚南,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告:威海**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81310374403A),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葛家镇紫金路7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威海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威海**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公司支付工程款4758282.29元;2.**公司在工程款4758282.29元范围内,对其承建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事实和理由:2017年5月15日,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二建公司)与**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二建公司承包建设**公司位于威海市文登区××(葛家供销社改造工程)A5#A6#楼工程,合同签约价为2100万元。合同签订后二建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后双方就工程甩项、工程结算、工程付款、工期等问题签订补充协议。**公司在2019年10月30日已经如期完成了约定的全部的工程施工,**公司多次联系**公司就涉案工程进行竣工结算,双方未能达成一致,至今**公司仍欠**公司工程款4758282.29元及其利息。2020年2月4日,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鲁1092破申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二建公司破产重整申请。2020年6月,二建公司名称变更为**公司。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提起诉讼的相关规定:(一)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裁定驳回起诉。经查,现**公司对涉案工程款已不再享有相关权利,故其诉讼主体不当,本案起诉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威海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唐 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