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092执1495号
申请执行人:威海市尚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威***蓝海食品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上述当事人之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本院的(2021)鲁1092民初67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付款义务。经查,本院于2022年9月2日以(2022)鲁1092执保652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威***蓝海食品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按执行标的额35996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威***蓝海食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威***蓝海食品有限公司其他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程 军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