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尚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威海市尚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威海市旺达气动机械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092民初2012号 原告:威海市尚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2264209684N),住所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香港路-67号-36-05 诉讼代表人: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主任。 被告:威海市旺达气动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706248534F),住所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香港路69号一301。 法定代表人:***。 原告威海市尚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市旺达气动机械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2日立案,原告未按照本院通知的期限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威海市尚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杨 昕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晓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