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建兴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六建兴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金航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8民初39293号
原告:六建兴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路116号嘉豪国际中心A座716号。
法定代表人:李万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晋卿,北京市建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金航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高宏。
原告六建兴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金航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原告六建兴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六建兴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六建兴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六建兴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马潇潇
二〇二一 年 十 月 九 日
书  记  员   杨秋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