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建兴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六建兴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某某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5民初80406号
原告:六建兴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路116号嘉豪国际中心A座716号。
法定代表人:李万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九丽,女,六建兴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中企发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五里桥二街1号院7号楼1层010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78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原告六建兴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企发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双方已和解,六建兴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中企发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六建兴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六建兴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李有光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菁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