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广建龙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濮阳市广建龙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922民初2022号
原告:***,男,1981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库增民,濮阳市清丰县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濮阳市广建龙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清丰县人民医院西侧路西。
法定代表人:宗玉江,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濮阳市广建龙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闫军景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晓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