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天港水陆运输有限公司

锦州天港水陆运输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辽0791民初102号
原告:锦州天港水陆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经济开发区锦港大街东侧。
法定代表人:周天德,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宝环,锦州市古塔区敬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彬,男,1984年10月5日生,汉族,司机,住葫芦岛市南票区。
被告:***,男,1979年9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葫芦岛市南票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市分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龙港区龙湾大街**。
负责人:李宏印,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丽丽,辽宁兴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锦州天港水陆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彬、***、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市分公司提出重新鉴定申请,本案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继续审理,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判员  张树森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 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