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鑫地土地整理有限公司

沈阳鑫地土地整理有限公司与沈阳市自然资源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111民初6355号
原告:***地土地整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北站路72号。
法定代表人:陈丽娟,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丽颖,女,1965年9月14日出生,汉族,系该单位员工,住沈阳市皇姑区。
被告:沈阳市自然资源局(沈阳市规划局、沈阳市林业和草原局)苏家屯分局,住所地沈阳市苏家屯区雪松路42号。
负责人:刘春,系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悦,系辽宁平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纹佳,系辽宁平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地土地整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市自然资源局(沈阳市规划局、沈阳市林业和草原局)苏家屯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地土地整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地土地整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林丽娜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闻 萍
书 记 员 王丹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