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维生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维生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广东省华侨农场农业科学研究所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12民终53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维生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裕强、何梓欣,广东科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省华侨农场农业科学研究所,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大旺龙王庙。
法定代表人:黄某1。
上诉人广东维生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省华侨农场农业科学研究所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2019)粤1284民初38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立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广东维生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广东维生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上诉人广东维生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广东维生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何 桑
审 判 员  唐 强
审 判 员  陈卓杰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梁博嘉
书 记 员  魏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