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维生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广东维生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6民初16049号
本院于2022年6月28日对原告广东维生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2)粤0606民初16049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2)粤0606民初16049号民事判决书第3页的第十四行“一、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广东维生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6000元和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从2021年4月1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补正为“一、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广东维生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6000元和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从2021年4月1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以16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以及律师代理费4000元”。
审判员 梁 斌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殷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