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浙0483民初3349号
原告:桐乡市伟邦制冷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市梧桐街道振**新区振兴**路**号**号。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方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钟立成,浙江国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桐乡市梧桐半岛棋牌。住所地:桐乡市梧桐街道体育**路**号号。
经营者:许少华,男,1985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桐乡市石门镇周墅塘村麻多里**号。公民身份号码330483198511230912
本院于2016年5月11日受理原告桐乡市伟邦制冷空调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桐乡市梧桐半岛棋牌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沈蒙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桐乡市伟邦制冷空调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72元,减半收取536元,由原告桐乡市伟邦制冷空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沈蒙岚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代)书记员 陈晓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