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金筑原生农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金筑原生农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中铁二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1民终115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金筑原生农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小碧乡下坝村。
法定代表人:谭晓华,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虹,贵州仪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二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四通街3号金鹏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声扬。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顺,男,1991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
上诉人贵州金筑原生农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铁二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2018)黔0102民初86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二审庭审中上诉人提交案涉土地宗地图与被上诉人一审提交的施工红线图进行比对,并提交现场踏勘和土地勘测定界申请,故本院裁定将本案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2018)黔0102民初861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贵州金筑原生农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韦 娟
审 判 员  刘 静
审 判 员  邱翠雪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法官助理  李泽梅
书 记 员  谢立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