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115民初370号
原告:贵州金筑原生农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小碧乡下坝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6222101256。
法定代表人:谭晓华,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诗琪,贵州仪程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710763817。
被告: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市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阳科技产业园创业大厦45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5556623705E。
负责人:聂堂钊。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勋,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810070535。
第三人:邓赞,女,汉族,1968年4月17日生,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原告贵州金筑原生农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市分公司、第三人邓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贵州金筑原生农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67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判员 熊德敏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 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