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金筑原生农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金筑原生农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02民初10036号
原告:贵州金筑原生农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6222101256,地址:贵阳市南明区小碧乡下坝村。
法定代表人:谭晓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文冬,杨华,贵州瀛黔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男,汉族,1978年3月4日生,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金筑原生农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贵州金筑原生农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向我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贵州金筑原生农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贵州金筑原生农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25元,由原告贵州金筑原生农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 钧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黄维维